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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比例(江苏省)

来自Wiki

江苏省社保基数、比例、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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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

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
  • 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pdf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南京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8月08日;医疗保险未查询到直接来自官方的数据。

最低工资标准[1]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879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8% 0.8%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