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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比例(陕西省)

来自Wiki

陕西省社保基数、比例、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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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

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160元、二类区2050元、三类区19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1元、二类区20元、三类区1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类区划分 县(区)数
一类区 19
二类区 42
三类区 46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社保基数

《关于明确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为93003元。上限标准为23250元/月,下限标准为4650元/月。



榆林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9月23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23〕16号

党政机关及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6.3%(含生育保险费用0.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6.7%(含生育保险费用0.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确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021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标准为4079.4元),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高于2023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上限标准为25838.7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2] 大额医疗[3]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7% 0.4%-1.2%浮动费率 8.7% 6元/月 已并入医疗保险
个人 8% 0.3% 不缴纳 2% 2元/月 不缴纳



  1.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23〕16号)、《榆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榆医保发〔2023〕63号)、榆林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明确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榆医保发〔2024〕49号)
  2. 《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 《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